第 二 版 序
《物权: 规范与学说——以中国物权法的解释论为中心》(上、下册)(第1版)出版以来,获得了读者的好评,先后入选“三个一百”原创图书出版工程,荣获第三届中国出版政府奖。同时,我也收到一些认真阅读本书的法律人的校订意见、读后疑问和修改建议。鼓励和鞭策均使我获益匪浅,随时或经深思之后修改本书的相关内容,直接或间接地帮助了本书提升质量。
本书出版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等有关物权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虽非直接解释物权法的,但也涉及物权的理念甚至具体制度。这些司法解释于2020年被修正。解读和反映它们无疑是本书及其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
近些年,党和政府领导探索社会改革,总结经验,提出了一系列政策,如农地“三权分置”,法律平等保护国家土地所有权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同进入土地市场,奉行同权同价的平等对待等。这些政策来源于实践,又指导改革的实践。对于这些成果,应由法律予以固定。
事实也正是如此,全国人大先行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单行法。对于其中的若干制度及规则,有必要升华到民事基本法的层面,即被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中,其方式或是浓缩经修正而成的制度及规范,或是采取引致性(管道性)条款立法技术,把对某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引向载有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的单行法。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还增设了居住权制度,变通了流押条款、流质条款的效力规则,由允许抵押物转让、抵押权的追及效力、涤除权和提存制度取代抵押财产的流转须经抵押权人同意的规则,创设了超级优先权制度,简化甚至统一物权登记的机构设置。所有这些,都决定了本书必须修订并体现其真意。
本书的出版没有阻止我对物权法的思考,相反,探讨物权法的科研成果陆续地形成,将它们汇入书中是件有积极意义的工作,这也是本书修订的动力源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实施期间,本书把汇聚物权规范的法律统称为“物权法”,十分贴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取代《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本书仍然将物权法律制度称作“物权法”,而非繁复的“《民法典》物权编”这种表达也不违规。
物权: 规范与学说——以中国物权法的解释论为中心(下册)(第二版)第二版序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若干法律已于2021年1月1日被废止,某些司法解释也是如此,但基于展现法律发展史、相互比较以及脉络清晰的需要,《物权: 规范与学说——以中国物权法的解释论为中心》(上、下册)(第二版)难免会涉及之,但没承认它们依然具有法律效力之意。
崔建远
于2021年8月9日
序于清华大学法学院明理楼516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