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世纪之初,一些行政法学者便呼唤“新行政法”,但似乎没有掀起太大的理论争鸣。十年之后,近来又大有卷土重来之势。这次能产生多大冲击,取得怎样进展,还有待观察。但我始终认为,行政法的发展方向应当是更加本土化。
从清末民初的“取法东瀛”,到改革开放以来的行政法复兴,我们经历了上百年的“西法东渐”洗礼。我们曾经如饥似渴地学习、移植西方发达国家的法治经验,不问西东。在学术上,似乎不谈谈韦伯、施密特,就觉得没底气。在理论上,混杂着德日、英美的术语与学说,交流起来也各说各话。
但是,与我国台湾地区行政法相比,大陆近年来最大的进步,就是我们开始从盲目地崇拜中觉醒,也越来越关注中国自己的本土化问题。不轻信、也不轻易采用西方理论对中国问题进行解构。我们更加关注中国实践,更多地去研究法院判案,不断摸索本土化的实现法治的路径,走上了自我更新、自我造血的路途。当然,这绝不是“闭关锁国”、闭门造车,而是以更加开放的自信心态,潜心解决自己的问题。
在修葺本书时,这也是我孜孜以求的目标。
余凌云
2019年初春于明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