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控制股东法律规制的路径与法理》的书稿终于付梓出版。这本书稿从初稿交稿至今已经近两年,期间由于本人的多方面原因,一直拖延至今。也正是因此,书稿在出版之际,虽多有遗憾,但还是感到一丝轻松。
法律的制定、特别是商事法律的制度建设,很难以公平、公正这样本应是法律的核心价值来判断,在商事法律中,由于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要求商事法律必须最大限度地在公平等法律的核心价值之外去考虑效率的问题,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平衡成为了商事法律调整中永恒不变的价值追求。也正是因此,如何在控制股东、小股东、公司以及经营者这些公司的相关主体之间进行利益保护,并非是一种单纯的善与恶之争,而是一个具有时代性、政策性特征的复杂问题。控制股东滥用权利损害公司以及股东利益并非是我国独有的现象,作为传统公司法中的一个重大问题,如何规范控制股东的行为一直以来是公司法领域广受关注的重要问题。本书从比较法的视角,从实体法到程序法对于中日公司法中控制股东的规制进行了全面的比较研究。关于规制控制股东的问题,日本公司法中有着深入的研究与积累,特别是对于股东权本质的问题,从社员权否认说、股份债权说到资本多数决滥用说,一代又一代的日本学者用他们的努力夯实了日本公司法发展的基础,也为大陆法系公司法理论增添了光彩。我国公司法中是以第20条为核心对控制股东的行为进行规制的,要求控制股东对公司以及股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很遗憾,我国公司法理论中,对于要求控制股东向公司以及股东承担责任的性质研究并不充分,而关于这个问题,日本法对其探索给我们带来许多有益的启发。
此外,作为大陆法系的代表国家之一,日本公司法制的历史沿革中虽然多次提出对于控制股东进行立法规范,但在徘徊中始终没有突破,而是坚守了传统公司法的理论,即没有在公司法中对于控制股东进行直接规制,而是以有效规范公司经营者的方式来实现对控制股东的间接规制,这其中的原因非常值得我们深思。
感谢清华大学出版社李文彬编审的大力支持与帮助,也正是在李老师不断地鞭策下我这本 “旧书”才得以面世。
感谢我的妻子信元给予我的包容,在她默默地承担起照顾孩子,我才能有时间去进行深入的思考与研究,我所有的成绩都与她的支持密不可分。
朱大明
2017年11月于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