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前言

徐忠明教授的文集即将出版,承他不弃,让我有幸成为本书的第一个读者,并嘱我作序。在此,我想稍稍谈一谈我在阅读本书后,对于研究方法和旨趣的一点感想。

近年来,本书作者一直致力于明清司法文化和民间法律意识的研究。特别是在最近的一两年中,他对材料的开拓尤为重视。我们看到,本书所收录的文章,已经充分体现出这一努力所取得的突破。作者的视野从原先的文学作品、司法档案和诉讼文书逐渐拓展到了更为广阔的领域,所选取的研究材料范围涉及谚语、竹枝词、笑话、地方志和自传等“千奇百怪”的形式,以此来解读传统中国民间大众与精英阶层的法律心态。据我所知,徐教授最近又热衷于“捣鼓”善书、日用类书、知县日记等资料,想必他的史料范围还有继续扩张的趋势。有必要指出的是,之所以说这些材料“奇怪”,倒不是因为它们芳踪难觅;恰恰相反,这些具有民间色彩的素材在数量上相当丰富,只是一直以来难以进入法律文化史学者的“法眼”。很多人大概都会有这样的想法:在法律史和法律文化史的研究中,正史、典章、律例条文和司法档案等官方史料具有更高的“证据效力”,而民间性资料效力则较低,只能用以辅证。我犹记得去年11月份在清华大学法学院举行的“传统中国与法制”研讨会上,作者曾经提出了史料的效力等级不能一概而论的观点。在他看来,史料的价值视乎研究什么或如何研究方能确定。我想,这本文集无疑是将这一想法付诸实践的一个范本,应该会给我们带来耳目一新的感觉和有益的启发。

虽然材料看似零碎,但是,在文章的编排上,作者却颇为精心地设计了一条由“民间”到“官方”的暗线,使全书得以串连起来而成为一个相对有序的整体。首先,作者选择以谚语、竹枝词、笑话和地方志资料为中心,来考察明清时期的庶民百姓的法律意识。在这些素材中,谚语无疑是最具乡土色彩,流播也最为广泛的一种形式,也最能够反映乡民的法律想象, 众声喧哗: 明清法律文化的复调叙事  序 因而作者把对谚语的文化史分析放在本书的首篇。竹枝词虽然在内容上反映的仍是民间的生活与民众的情感,语言也较为浅显通俗,但毕竟是文人阶层的创作,可谓介于“雅俗之间”的文学形式。它一方面记录了民间生活中的法律现象,另一方面又表达了文人阶层的情感和态度。于是,作者试图在这种法律事实与法律心态的复合结构中,来解读清代竹枝词的法律文化意蕴。比较而言,笑话则显得更为荒诞夸张一些,也更具有文学色彩,将其纳入法律文化的研究范围似乎颇为“另类”。不过,在作者看来,笑话的这种“娱乐与讽刺”的特征,恰恰使我们能够触及明清时期的民众在日常生活中所关注和焦虑的问题,能够体悟他们对于司法实践的态度和感受。接下来的,是作者与我合作完成的有关地方志的讨论。在地方志的“风俗”部分中,大量地记载了清代民间的诉讼风气的状况,而记录者则是当地的士绅阶层。因此,我们希望对地方志反映的诉讼状况进行实证研究的同时,也藉此解读精英阶层的心态和感受。与前面几种史料不同的是,地方志具有官修性质。于是,在总结和概括民间诉讼态度与诉讼策略之后,作者开始转入对司法官员知识结构的考察。不过,本书作者显然没有满足于这种普遍意义上的讨论,他进而运用两份自传性质的资料,来探究清代司法运作的真实状况。这两份传记,一份是上海低级绅士姚廷遴的《历年记》,另一份则是“名幕良吏”汪辉祖的《病榻梦痕录》。作者从其中所记载的纠纷解决过程入手,来揭示在司法档案中无法看到的“秘密”,向我们呈现出司法实践的真实的一面。

在我看来,本书的研究旨趣正是通过这些能够表达“众声喧哗”的材料,使一些众说纷纭的问题呈现出更加立体、更具有层次感的景象。诚然,材料与材料之间也存在矛盾和冲突,而这正是其张力所在。通观全书,我们可以发现,作者并没有根据这些材料来得出什么确定的答案,相反的是,他试图尽可能多向度地把明清时期的法律意识和司法实践的不同侧面展现给我们,以深化我们的理解。这种多声部的旋律组合,便是本书所谓“复调叙事”的命意所在。当然,在作者看来,“复调”不仅体现于不同材料之间,而且隐含在同一材料之内。我们看到,上述各种史料一方面被用以分析资料本身所记载的法律现象,另一方面也成为探究资料作者内心感受的样本。我想,这或许也是一种“复调叙事”吧。

特别值得指出的是,在检讨明清时期法律文化的过程中,我并没有发现作者运用了什么时髦的理论来解释庶民、士绅和官员的法律意识与法律心态。如今,以一套花哨的西方法学理论来“装点”中国法律史和法律文化史研究,似乎成了学界的一种时尚。这样一类研究,表面看来似乎颇具“理论价值”,但是恕我直言,这种以现代西方理论概括出的问题,难道真的是我们祖先心目中的问题吗?易言之,中国古人难道真的是以这样一种方式来思考问题吗?恐怕未必。在我看来,在本书中,作者似乎更注重如何来体贴古人的情感,如何来感受当时当地人的心态,而非将现代学者创造的时髦词汇强加于古人身上。当然,作者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契合古人的心理,我们难以评判;但是,这种努力是值得欢迎的,至少也是可以成为我们重新思考这一问题的路径的。再者,就本书而言,如何彰显清代中国民众的法律意识和司法实践的复杂性和关联性,也是作者的论述的一个特点,因此,在展现事实与概括评论中,他似乎时时希望有所兼顾,至于是否真的做到了这一点,我也不便妄断。

以上所述,只是我读后的一些感受和自己的一些推测,未必能够体贴徐忠明教授本人的想法。甚至很有可能在他看来,我的这些废话反而曲解了他的原意。不过,我觉得,他应该同意,但凡阅读和解释,难免会有误读和误解,这是一种宿命。如此一来,我想,他应该会容许这种“嘈杂声音”的存在。

是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