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322条规定的添附规则的历史 起源与比较法研究 我国刚刚颁布的《民法典》第322条新增了添附制度。这一制度来源于罗马法,被制度化于中世纪。为了正确理解和适用《民法典》第322条,研究添附制度的罗马法起源、中世纪法学家的总结、现代住民法典的比较运用,当富有意义。 一、 罗马法中的添附 (一) 早期罗马法中关于人工添附的规定 公元前450年的《十二表法》包含罗马法关于添附的最早规定。Cfr.Giuseppe Branca,Accessione,In Enciclopedia del Diritto,I,Giuffrè,Milano,1958,p.261.其第八表第8条规定: 不得拆走偷来用于建筑房屋的梁木或用于葡萄园的架材,但可对盗取它们的人提起赔偿加倍于其价金的诉讼。第9条规定: 修剪葡萄藤之日,即为取回架材之时。参见徐国栋: 《十二表法研究》,商务印书馆2019年版,第20页。 这两条规定了名为“建筑”的添附方式。它们涉及这样的情境: 某个盗贼盗窃了他人的木料,用来做自己房子的横梁或搭自己的葡萄架。所有人发现自己的木料被盗及其所在后,并不能用物权之诉追回它们,只能利用损害赔偿的债权之诉要求盗贼加倍赔偿木料的价值。如拆除已建好的房子的梁木或正支撑生长中的葡萄的葡萄架上的架材,由于纳入物与被纳入物已形成了新物的,分离两者会破坏社会财富。为了避免这种不利后果,立法者牺牲了所有人的物权,但补偿他梁木或架材的双倍价金,由此平衡了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当然,如果地震毁坏了房子,梁木可以抽出来,或葡萄已收获完毕,架材可以取出来而不影响葡萄生长,其所有人也可取回它们。 这两条赋予了添附制度这样的胎记: 把物理上可分的两物设定为不可分,以避免社会财富的破坏。 但人工添附并非无条件构成。关于其成立条件,罗马法学家有以下论述。 D.41,1,27,2。彭波尼: 《萨宾评注》第30卷。如果将分别归两人所有的物焊接在一起,当人们探讨新物应归谁所有时,卡修斯认为,应当根据估算出的物的比例或不同物的价值来确定新物的归属。但是如果无法区分出哪部分更为重要,那么是否应当认为新物归双方共有,就如同物发生混合的情形一样?还是应当认为它归以其名义做成该物的人所有?普罗库鲁斯和贝加苏斯认为,它仍归原物的所有人所有。②参见贾婉婷译: 《学说汇纂》(第41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9页。 D.41,1,26,3。保罗: 《萨宾评注》第14卷。如果你将我的羊毛染成红色,拉贝奥认为它仍归我所有,因为我的羊毛被染成红色和由于它们掉进泥水或污水中从而失去原先的颜色之间并没有实质的差别。② 第一个法言告诉我们,两物聚合,不能分主从的,其各自的所有权不发生变动,言下之意是可以恢复原状。所以,添附就是一种从随主。第二个法言告诉我们,添附有烈度要求,应造成被添附物实质性改变才构成,否则不构成。 (二) 早期罗马法关于洪水添附的规定 以上所言者为人工添附,它是最早的添附。到了共和与帝政之交的时期,罗马学界关注起自然添附,其典型形式是洪水添附。绥克斯图斯·尤流斯·弗伦迪努斯(约 40年 至103年)在其《论土地的类型》中谈到了涉及Alluvio的土地争议,但语焉不详。Aggenius Urbicus、Siculus Flaccus、Hyginius等土地丈量学家的著作展开之。认为Alluvio既包括淤积,也包括冲断,还包括河流改道和产生河岛。Vgl.Pepa Castillo Pasqual,Die Kontroverse De alluvione bei Gromatikern und Juristen,Im eTotoi:Journal for Ancient Studies,Vol.2(2012—2013),S.4.所以,Alluvio的意思是因洪水引起的增加或减少。Cfr.Libera Alexandratos,Studi sugli Agrimensori Romani: per un commento a Hyginus Maior,Tesi di dottorato dell’Universit degli Studi di Bologna,2006,p.254.确实,对于被淤积的土地,Alluvio意味着增加,但对于冲断土地的来源地,Alluvio则意味着减少。 弗伦迪努斯并非法学家,法学家阿尔芬努斯在其《学说汇纂: 保罗所做的摘要》第4卷中说的与弗伦迪努斯说的差不多: 湖面或涨或缩,但决不许因此对邻地造成添附或减附(D.39,3,24,3)。See The Digest of Justinian,Vol.3,edited by Mommsen and Alan Watson,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Press,Philadelphia,1985,p.403.此语不承认湖水的涨落造成沿岸土地的增加(添附)或减少(减附),但不意味着不承认河水和海水的涨落导致的这些效果。有意思的是,此语中包含了添附的术语accessio,与它对应的动词是“增加”(crescere,在译文中翻译为“涨”)。如此配对两词,让我们想到: 添附不过是某物的增加而已。更有意思的是,此语中还包含了添附的反义词减附(decessio),在拉丁语词典中,该词的意思是“走开”“减少”。参见谢大任主编: 《拉丁语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153页。与它对应的动词是“减少”(decrescere,在译文中翻译为“缩”)。阿尔芬努斯并用添附与减附两词,让我们想到了它们间的辩证关系: 一物之所添,是另一物之所减的结果。所以,添附是牺牲一物增益另一物,与地役权关系颇为类似。 阿尔芬努斯未谈到或虽谈到但未被保留下来的河水的涨落对土地所有权的影响被特雷巴求斯谈到了。帝政时期的法学家弗洛伦丁在其一个法言中提到,特雷巴求斯认为,对于以他们成为罗马公民为条件授予被打败的敌人的土地,如果未被划界,可以适用alluvio法。(D.41,1,16)。此语中的“划界”是土地测量员实施的土地间的界限确定。此语中的alluvio法,是承认河流的运动造成土地权属变动的规则。特雷巴求斯的意思是,已经经过官方程序确定界限的土地,尽管河流运动造成了界限变动,法律不承认之。弗洛伦丁还提到,皮尤斯皇帝的一个敕令确立了同样的原则。由此看来,河流运动造成的添附只适用于未被划界的土地。 现代人把alluvio法称为河流造成的增长(Incrementi fluviale),即通过河水的自然作用增殖于某块既有土地的不动产。包括淤积、冲断、河流改道后留下的河床、新生河岛四者。Véase Fernando Betancourt,Derecho romano clásico,Universidad de Sevilla,2007, pag.323. (1) 淤积。淤积是河流的泥沙逐渐增加给河边土地的土地。此等增加的部分为无主物,罗马法把它视为对河边土地的添附,将它断给河边土地的所有人。I.2,1,20。参见[古罗马]优士丁尼: 《法学阶梯》(第二版),徐国栋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19页。 (2) 冲断。冲断是河水的激流从一块河边地带到相邻河边地上的地块,当客地上的植物扎根于主地上时,客地添附于主地,属于主地的所有人。I.2,1,21。参见上书,第119120页。 (3) 河床。河床是河流改道后留下来的土地。河流是一切人共有物,河床具有同样的性质。河流改道后,留下的河床在本性上是无主物,它的出现,像河岛的出现一样都是偶然的。如果开放对旧河床的先占,会引起激烈争斗,为了避免这种结果,罗马法把旧河床断为占有邻近其河岸之土地者按比例共有。I.2,1,23。参见上书,第120页。 (4) 河岛。河岛是通过淤积在河中形成的岛屿。在古典时期,如果河岛所处的河流属于国家且土地受限,可作为无主物先占取得,否则按添附取得。Cfr.Pasquale Voci,Modi di Acquisto della Propriet (Corso di Diritto romano),Milano,Giuffrè,1952,p.11.到了后古典时期,河岛也被视为无主物,但添附于河岸土地所有人的土地。如果此等河岛处在河流正中,由他们按照面对河岸土地的宽度的比例共有。如果处在河岸一侧,由该侧的河岸土地所有人所有。 (三) 人工添附方式的进一步发展 161年的盖尤斯《法学阶梯》考虑了种植、播种、建筑、书写、绘画、新物6种人工添附。关于6种人工添附方式的详细说明,参见[古罗马]盖尤斯: 《法学阶梯》,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00104页。但未使用添附的术语。种植是把自己的树苗栽在他人土地上或自己的土地被他人栽上了该人的树苗; 播种是把自己的种子播在他人的土地上或自己的土地被他人播上该人的种子; 建筑自己的材料在他人的土地上建房子; 书写是自己在他人的纸上写下了作品; 绘画是自己在他人的木板上作画。新物是以他人的材料制作出了一个产品。“新物”就是加工,但当时无加工的术语,这一术语由中世界法学家创立。参见吴奇琦: 《民法中的哲学: 民法上实质(substantia)与本质(essentia)理论的古典哲学起源与演变》,澳门大学2018年博士学位论文,第92页。对于种植、播种和建筑,盖尤斯实行地上物添附于土地的原则。因为土地为尊,地上物为卑,所以,卑添尊才是真正的原则。按照这一原则,文字添附于书写材料。但在绘画的情形,画为尊,木板为卑,所以,画添板。但卑添尊的原则无法适用于新物的情形,因为加工人并未以自己的物,而是以自己的人工和技艺添附于一个物,以两个物的地位比较为基础打造的卑添尊原则在此失灵。所以,就如何处理这种情况法学家之间发生争鸣。萨宾派认为加工人应得新物,普罗库鲁斯派认为材料所有人应得新物。最后采用中庸意见。如果新物能被还原为材料,新物归材料所有人,如果不能,则归加工人。I.2,1,25。参见徐国栋: 《优士丁尼法学阶梯评注》,北京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192页。 533年的优士丁尼《法学阶梯》规定的依据自然法的取得方式的对象或方式有: 野生动物、敌人物、海岛、动物幼崽、淤积、冲断、河岛、旧河床、加工、纺织、混合(导致新物)、混杂(不导致新物)、建筑、种植、书写、绘画、取得孳息、财宝,共计18种。其中,野生动物、敌人物、海岛、财宝在现代人看来是先占取得的对象。参见徐国栋: 《罗马法中的无主物制度与中国民法典中无主物概念的丢失与寻回》,《社会科学辑刊》2020年第5期。动物幼崽、淤积、冲断、河岛、旧河床、加工、纺织、混合(导致新物)、混杂(不导致新物)、建筑、种植、书写、绘画、取得孳息是添附的取得的对象。 尽管如此,盖尤斯的《法学阶梯》也好,优士丁尼的《法学阶梯》也好,都不区分先占与添附,两者都把上述取得描述为依据自然法的取得方式,在讲完前一种取得后用“同样”的字眼连接下一种,表明两者属于同一性质。添附被视为一种特殊的先占。Véase Francisca Leitao lvarezSalamanca,la formación histórica del modo de adquirir denominado “accesión”,En Revista de Derecho de la Pontificia Universidad Católica de Valparaíso ⅩⅩⅨ(Valparaíso,Chile,2do Semestre de 2007),pag.65.这样的“视为”很难解,经过中世纪法学家的解读,我们才知道添附都导致绝对的或相对的新物,它们是无主物,可以先占取得。 (四) 被法学家一带而过的生物学添附 所谓生物学添附,指分属不同主人的雌雄动物交配产生的后代。这种情况应很常见,成语中的“风马牛”就是说的此情。乌尔比安在其《告示评注》第16卷中对此关注。他引用了法学家彭波尼的说法: 如果你的雄马使我的母马受孕,所生的小马不归属于你而属于我。D.6,1,5,2。陈汉译: 《学说汇纂(第六卷): 原物返还之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1页。这就是以母马的配子为尊,以雄马的配子为卑了。虽承认“卑添尊”,但不承认雄马主人的不当得利请求权。这个法言也许只考虑了雌雄两马自发交配的情形,如果种马在主人的安排下与母马交配,所得的后代可能在雌雄两马主人间以价值或实物法人方式瓜分,这点下文将再次触及。 二、 罗马法之后现代添附规则的确立史 (一) 普拉琴提努斯首次区分先占与添附 前文已述,罗马的立法文本和法学家论述都触及了添附现象,但未完成命名,以此把添附独立于先占。这一工作是中世纪法学家完成的。 意大利法学家普拉琴提努斯(Placentinus,?—1192年)对盖尤斯和优士丁尼各自的《法学阶梯》中留下的按自然法的取得方式进行清理,分别用先占和添附的术语描述它们。他把添附分为分出的(accessio discreta)和继续的,前者用来描述参与添附的两个物之间无物理连接的情形,例如孳息,以母鸡下蛋为例,蛋下出来后,它与母鸡无物理连接,但蛋被视为添附于母鸡; 后者用来描述参与添附的两个物之间需要物理连接的情形,例如绘画,“画”是添附的成果,它由材料所有人的木板和画家的颜料等组成,两个来源的材料在“画”中达成物理连接。分离的添附又分为物归人的(re ad personam)和物归物的(re ad rem),前者无需中介物的参与,尊物的所有人直接取得参与添附的卑物,例如母畜的主人取得幼崽; 后者需要有中介物的参与,尊物的所有人才能取得参与添附的卑物,例如,河岸土地所有人必须凭借他的河岸土地才能取得河岛。Véase Francisca Leitao lvarezSalamanca,la formación histórica del modo de adquirir denominado “accesión”,En Revista de Derecho de la Pontificia Universidad Católica de Valparaíso XXIX(Valparaíso,Chile,2do Semestre de 2007),pag.67ss.普拉琴提努斯的贡献在于实现了添附作为一种取得方式的独立并创立了分出添附的概念,以此破解孳息为何属于母物的主人的难题。他的学说对相当时期的后世立法影响很大。 (二) 法国佚名作者把添附与加工分家 进一步的贡献来自13世纪的法国南部的佚名作者,他著有《市民法简论》(Brachylogus iuris civilis)。此书影响很大。其中,作者把罗马人讲的按照自然法的取得方式分解为先占、发现(以财宝为客体)、添附、加工、贡献或混合,由此以五分法取代了普拉琴提努斯的二分法,并把加工独立于添附,事实上,加工(specificatio)一词就是由这位法国人创立的,由此,添附的大范畴得以限缩。他理解的添附包括淤积、建筑、种植、书写、绘画、纺织、焊接,Cfr.Corpus Legum: Sive Brachylogus iuris civilis,Impensis F.Duemmleri,1829,p.3839.所谓焊接,是借助铅或锡把同样的或不同金属或非金属物品结合在一起的添附。例如,把一个把手添加到一个杯子上,把一个浮雕添加到一个烛台上。参见D.6,1,23,2。译文见陈汉译: 《学说汇纂(第六卷): 原物返还之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3页。关于“焊接”的含义,参见[意]彼德罗·彭梵得: 《罗马法教科书》(2005年修订版),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54页。比较接近我们现在对添附的理解。 (三) 雨果·多诺排除分出添附的类型 《市民法简论》的作者可能感到分出添附概念的悖谬不在所有权的取得方式部分谈孳息问题,而在用益权部分谈论孳息。Cfr.Corpus Legum: Sive Brachylogus iuris civilis,Impensis F.Duemmleri,1829,p.7778.因为添附(Accedere)的本来含义是“投奔”“增加”“加上”,参见谢大任主编: 《拉丁语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6页。表达的是二物合一的意思,而分出添附的概念表达的一物分裂为二物的意思。为了解决这样的逻辑矛盾,雨果·多诺(1527—1591年)创立了“我们的物的力或权力或恩惠”(Vi et potestate ac beneficio rei nostrae)的属概念,下辖孳息和添附。孳息,被他称为“我的物的所得”(Foeturam rei nostrae)。添附,被他分为“由于河流的”和“由于人的行为的”。Véase Francisca Leitao lvarezSalamanca,la formación histórica del modo de adquirir denominado “accesión”,En Revista de Derecho de la Pontificia Universidad Católica de Valparaíso XXIX(Valparaíso,Chile,2do Semestre de 2007),pag.7677.这样,孳息之所以属于我们,不是由于添附,而是由于我们的母物的力量或恩惠。添附之所以成立,也由于我们的物的力量。要记住,添附要在参与添附的两物有尊卑之别时才成立。他人的物被添附于我们的物,是因为我们的物为尊,这种“尊”体现了我们的物的力量。 至此,雨果·多诺完成了《市民法简论》的作者未完成而回避的工作,把孳息的收取从添附中排除了。它成了一种独立的取得方式。 然而,也可以另外的方式解决孳息的收取的独立于添附问题。从严格的逻辑角度看,孳息所由出的原物的所有权是确定的,一个所有权与特定的客体形成对应关系(所谓的“一物一权”),孳息不在这个“特定客体”的范围之内,所以,孳息一旦产出,属于新物,在逻辑上属于无主物,必须按照一定的方式定其归属,先占是一个选项。参见徐国栋: 《罗马法中的无主物制度与中国民法典中无主物概念的丢失与寻回》,《社会科学辑刊》2020年第5期。罗马法学家弗洛伦丁认为: 由我们的物产生的物,属于捕获它们的人。按照此语,孳息属于先占取得的无主物。在《学说汇纂》中,弗洛伦丁的此语处在讲述对野兽的先占之后的位置。在讲述对敌人物的先占之后,《学说汇纂》的编者又收录了弗洛伦丁的如下之话: 这对于那些根据万民法处于我们所有权之下的动物所产生的物,也是一样的。参见贾婉婷译: 《学说汇纂》(第41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9页。此语表明,在弗洛伦丁看来,动物的幼仔属于无主物,适用先占取得。优士丁尼《法学阶梯》收录了弗洛伦丁的这一法言,但拉开它与规定敌人物的先占取得的法言的距离,把它安排在关于海滩发现物的取得的法言后面,参见[古罗马]优士丁尼: 《法学阶梯》(第二版),徐国栋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19页。让人感到对动物幼仔的取得不是先占,而是发现。无论如何,这些史料都导致当代西班牙学者费尔南多·贝当古(Fernando Betancourt)在其《古典罗马法》一书中把自然孳息当作先占的客体。Véase Fernando Betancourt,Derecho romano clásico,Universidad de Sevilla,2007, p.323. 但似乎无立法例把孳息当无主物适用先占制度。 三、 现代民法典中的添附法 (一) 狭义添附理解派民法典 添附含义限缩化的成果首先体现在1869年的旧《阿根廷民法典》中,其第2524条规定: 所有权因下列方式被取得: (1)先占; (2)加工; (3)添附; (4)交付; (5)孳息的收取; (6)对所有权人权利的继承; (7)时效。参见徐涤宇译注: 《最新阿根廷共和国民法典》,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X页。在这个清单中,加工和孳息的收取都独立于添附。为何要把孳息的收取独立于添附,《阿根廷民法典》的作者援引了《法国民法典》的评注者马卡德(Victor Marcadé,1810—1854年)对《法国民法典》第546条该条辞曰: 物之所有权,不问其为动产或不动产,得扩张至该物由于天然或人工产生或附加之物。的批评作为理由: 我在哪一时刻因添附而取得己物所产生的孳息或产物?毫无疑问,不是在它们和主物分离而获得独立存在之时,因为此时在措词上存在着矛盾。说某物在分离时因添附而归我所有,这是荒唐的。对于从生产它们的物中分离出来的产物,我享有的权利只可能是在它们分离之前和生产它们之物实际结合时我所享有的权利的延续。③③④参见徐涤宇译注: 《最新阿根廷共和国民法典》,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546页注释1。马卡德显然是抓住了分出性添附术语的逻辑矛盾。他宁愿接受雨果·多诺的“我们的物的力”说作为原物所有人取得孳息的依据。说: “由于我只是拥有一项分别包括土地、树木和果实的单一不动产,并且由于这些孳息构成树木的枝节,我就并不拥有一项新的财产,同时也就不存在涉及任何取得的原因。我什么也未取得,我在自己的财产中没有拥有新的物。”④ 其次体现在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中。该法典第三编第三章第三节规定了动产所有权的如下取得方式: (1)转让; (2)取得时效; (3)附合、混合、加工; (4)物的出产物和其他成分的取得; (5)先占; (6)拾得。参见陈卫佐译: 《德国民法典》(第4版),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6页。在这个清单中,“物的出产物”就是孳息,它独立于附合(即添附)。加工尽管与附合同处一目,但两者彼此相对独立,各有自己的名义。立法者之所以把附合、混合、加工规定在一个标题下,是因为三者都导致新物归属于一个贡献人,他要对另一个贡献人承担不当得利或侵权行为的责任。参见上书,第351页。 《德国民法典》对于添附的这种处理对我国影响很大。首先影响的是1911年的《大清民律草案》,其第1036~1037条规定了附合,第1038~1039条规定了混合,第1040条规定了加工。至于孳息的获取,规定在总则编的“物”章第173~174条,采取孳息归有权取得它的人的灵活规定模式。参见杨立新点校: 《大清民律草案、民国民律草案》,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36137页; 第22页。1925年的《民国民律草案》,其第823~824条规定了添附,第825条规定了混合,第826条规定了加工。并在总则编的“物”章第101条规定了孳息的取得。参见杨立新点校: 《大清民律草案、民国民律草案》,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14页; 第215页。1931年的《民国民法典》第811812条规定了附合; 第813条规定了混合; 第814条规定了加工。参见陶百川编: 《最新六法全书》,三民书局1981年版,第131页。孳息的获取被放在总则编做出一般规定,在分则部分做出随机规定。在这三个规范性文件中,德国的影响表现为: (1)采用狭义的添附概念; (2)认定添附、混合和加工都会导致不当得利或侵权行为效果,其原因是它们都可能导致新物。 《德国民法典》对于添附的如上处理甚至影响到我国《民法典》。表现一,把附合、混合、加工规定在一起,不过调整顺序,改为加工、附合、混合,突出了加工的地位。但是,我国立法者似乎未想清楚把三者放在一起的原因是原则上不许拆解新物,由此采取了原则上允许拆解新物的立场,这样,把三者放在一起,甚至放到一个条文里规定就不必要了。而且,混合不见到导致新物。所谓新物,是在功能上不同于其形成要素的物。例如,形成要素是瓷土和技术、劳务,新物是瓷器。混合可能是形成要素在量上的扩大,并不形成新物。表现二,把孳息的取得独立于添附规定,我国《民法典》为此设第321条,其辞曰: (1)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 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2)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不难看出,我国《民法典》属采用狭义添附理解的民法典。采用这样理解的外国民法典还有不少,这里不再列举并分析。 (二) 广义添附理解派民法典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雨果·多诺祖国的1804年《法国民法典》并未采纳其学说。首先,孳息归母物所有人的依据被认为是添附权。按照其第547条的规定: 天然孳息、法定孳息和家畜繁殖的小家畜都依据添附权归原物所有人。其次,加工被视为添附的一个子类,在“关于物的附合和组合”的标题下得到规定(第565~572条)。如前所述,其第546条关于孳息依添附归原物所有人取得的规定遭到了马卡德的严厉批评。此等批评甚为有理,《法国民法典》采用这样的大添附概念,等于是放弃了利用罗马法之后的所有有关学术成果。 无独有偶,1810年的《奥地利普通民法典》也采用大添附概念。它只承认先占、添附和交付三种取得方式。第405条规定孳息的取得属于添附。参见周友军、杨垠红译: 《奥地利普通民法典》,清华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66页。加工被认为是“通过制造或融合的人工添附”,在第414~416条得到规定。参见周友军、杨垠红译: 《奥地利普通民法典》,清华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6768页。 采用广义添附理解的还有1857年《智利民法典》,它有“孳息的添附”的标题(第644条以上),第662条明言: 加工为另一种添附。参见徐涤宇译: 《智利共和国民法典》,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04页,第107页。 四、 添附制度在1949年后的中国 (一) 历次民法典草案中无狭义添附 1955年,我国第一次起草民法典。1956年4月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权篇(草稿)[最初稿]》。其第50条规定了孳息的取得,第51条规定了加工,未规定添附。起草中,有一种意见认为孳息的取得和加工都可以不写。参见何勤华、李秀清、陈颐编: 《新中国民法典草案总览》,上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61页。尽管如此,1956年4月完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权篇(草稿)[二稿]》仍在其第40条和第41条保留了孳息和加工。但在第41条末尾以括弧注明“多数同志主张取消此条”。参见上书,第79页。仍然未规定狭义的添附。“多数同志的意见”并未生效,1956年5月12日完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权篇草案(草稿)[三稿]》仍然保留了上述属于广义添附的两个条文,仍然在关于加工的条文后注明“另一意见: 取消此条”。参见上书,第85页。到了1956年6月5日的“四稿”,仍然维持保留规定并注明反对意见的格局。参见上书,第93页。到了1956年8月20日的“五稿”,反对意见生了效,关于孳息的规定得到保留,关于加工的规定被删除了。参见上书,第101页。到了1957年1月21日的“七稿”,“反对意见”得到全面采纳,关于孳息和加工的规定都删除。参见上书,第166页。 以后的60、70、80年代的民法典草案,再未出现过关于孳息和加工的规定,更不要说关于狭义添附的规定了。 (二) 《民通意见》规定中国本土添附 1986年的《民法通则》也未规定狭义的或广义的添附,但这一法律颁布3年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民通意见》第 86 条做出了一个狭义添附式的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